他在守法正常驾驶中被对向车道飞过来的车砸中
中国境内辽宁省沈阳市当地时间2014年5月28日20时40分许,在沈河区青年大街浑河桥桥北发生一起较重交通事故。一辆车号牌为吉AFD0X3黑色现代SUV车由南向北越过中心护栏驶入逆向车道与一辆出租车(辽AEQ5X1)及三辆轿车(辽AR69XX、辽EK51X6、辽A18LX7)相撞,造成一轿车(辽EK51X6)内驾驶人当场死亡,车内一名乘客受伤,出租车驾驶人及车内一名乘客受轻伤。
(案例来源:新华网、沈阳网)

事故案情调查
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中铁九局第三分公司沈阳南站项目部赵某明(36岁,吉林省长春市人)驾驶吉AFD0X3的黑色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突然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辽AR69XX号小客车、辽EK51X6号轿车、辽AEQ5X1号出租车、辽A18LX7号小客车接连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多辆车受损伤的严重后果,其中辽EK51X6号轿车中的驾驶员田某被当场撞砸身亡,乘客是驾驶员田某的父亲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记者见到了肇事者赵某明。37岁的赵某明身着看守所红色马甲,戴着手铐,低垂着头。“我真后悔开车时斗气,更后悔开车前喝酒。”
赵某明表示,自己当晚心情不好,喝了二三两白酒,随后开车出门。“我开了五六公里后,就跟一辆车斗上了。等发现打轮打猛了时,刹车没踩住,就撞上了护栏和那几辆车。”
肇事驾驶人赵某明是中铁九局第三分公司的专职驾驶员,2014年5月28日18时许,他在工地项目部吃晚饭时,喝了一杯白酒(有2两)、四瓶啤酒。因为单位月底要结账,自己就开车准备到三好街去取修车发票。赵某明驾驶吉AFD0X3越野车从白塔堡沿沈营路经奥体中心驶入青年大街二道,在事发路段准备并入一道以便在万鑫酒店处左拐前往三好街时,没有控制住车辆,越野车撞翻中间护栏驶入逆行车道,先和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腾空而起,落下时重重砸到了辽EK51X6号轿车的驾驶棚,导致辽EK51X6轿车内驾驶人当场死亡,车内一名乘客受伤。随后吉AFD0X3越野车继续翻滚发生侧翻,出租车钻了过来将吉AFD0X3越野车撞翻过来,吉AFD0X3越野车重重砸在了出租车车头前盖上,出租车驾驶人及车内一名乘客受轻伤,另一辆小客车也被撞损。
经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肇事者赵某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为醉酒驾驶。同时,赵某明还存在超速驾驶行为。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明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4年5月29日,赵某明被沈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明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4日,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明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3月31日上午,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某明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案情调查文字来源:沈阳网、辽宁频道网、新华网。)


记者现场记录
车祸中受损最重的是排在第三位、悬挂本溪号牌的辽EK51X6号黄色名爵轿车,这辆车停靠在最西侧的路边,车内气囊全部弹开,驾驶席严重变形,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被卡在车内,头部低垂,经现场120救护人员证实,该男子已经死亡,这个遇难者就是驾驶员田某,乘客是驾驶员田某的父亲,田某的父亲身受重伤,田某的亲属悲伤哭诉:刚才还给他们(田某父子)打电话呢,说是到沈阳了,在车上呢,我还嘱咐,让他们慢点开,别着急,这咋还没了呢……?
目击者讲述:
事发时,一位女士目击了整个车祸的过程。“当时我就听见几声巨响,也就几秒钟,5辆车就撞在一起了。”据这位女士讲,事发时黑色现代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不知何故撞到了中间护栏,先剐了一辆长城越野车和一辆红色轿车,但并未因此停下,而是整个越过护栏,砸在了田氏父子的车上。
但这辆疯狂的越野车还是没有停下。同是目击者的张先生说:“最后这辆车整个拍在了红色出租车上,这场车祸才结束。”
张先生说,当时这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的车速很快,“否则它也飞不过来”。据其他目击者称,反向车道大概有30多米长的刹车痕迹,但两侧颜色却不同。
记者观察到:事故发生路段是双向10车道,路很宽,中间有隔离栏,交通设施健全,交通秩序良好。
(文字内容来源:凤凰网)


记者后续报道
2015年3月31日上午,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某明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5年1月23日庭审时,田某、田某元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赵某明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图片来源:沈阳网)
为何按交通肇事罪判决?
醉驾肇事,为何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许多得知了判决结果的市民和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不解。庭审结束后,记者对主审法官王昕婷进行了采访。
王昕婷表示,判断到底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主要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赵某明系专职司机,驾驶经验丰富,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些行为均反映了他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其对田某的死亡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另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赵某明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向道路中心护栏后发生侧翻,导致与多车发生碰撞,并未发现他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车辆争抢追逐,亦未发现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综上,赵某明的主观心态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特征,客观上亦未实施连续多次冲撞行为,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何判三年有期徒刑?
醉驾撞死人,为何才判三年?王昕婷法官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明有期徒刑三年。
(文字来源:辽宁频道网)
《案例研究与启示》阅读提示与说明
《案例研究与启示》文中凡用单书名号《》括起来的都是TIRIA智库专属学术理论的新名词或新理论或新技术或新驾驶知识,以TIRIA智库《学术释义》的界定、定义、解释为准,文中有的章节中新名词、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驾驶知识以及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中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或简要解释,文中有的章节涉及的新名词、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驾驶知识以及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中没有再次重复解释或没有解释而是直接使用或引用,读者阅读时如需了解没有解释而直接使用或引用的专属新名词或新理论或新技术或新驾驶知识详情,读者可查阅TIRIA智库网站上的《学术释义》、《问与答》、《数据研究》、《行车安全信息理论》等栏目内容了解详情。
《案例研究与启示》文中所涉及的研究分析引起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所使用的数据是事故车辆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
《基础数据》是使用《DSRC数据技术》模拟案例中的事故车辆在《正常驾驶条件下》行驶所计算获取的能够反映动态车辆基本安全状态的数据,《基础数据》对分析案例中的事故车辆发生事故的关键原因具有帮助作用。(详见《问与答》)。
《全时节点数据》获取是使用《DSRC数据技术》模拟案例中的事故车辆在《正常驾驶条件》下和《非正常驾驶条件》下行驶所计算获取的事故车辆的《危险敏感时间节点数据》(《全时节点数据》和《全时节点预警级别数据》),《全时节点数据》对分析案例中事故车辆发生事故的关键原因具有帮助作用。(详见《问与答》)。
《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对研究分析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关键原因具有直观了解的作用和价值,对读者理解并使用《时时预警数据》保护自己的行车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详见《问与答》)。
如果您对TIRIA智库的《学术释义》、《问与答》、《数据研究》、《行车安全信息理论》等栏目内容已有所了解,对您阅读、理解《案例研究与启示》论文会很有帮助,有利于您对“新预防理论”、“新预防方法”、“新预防技术”、“新驾驶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希望您阅读《案例研究与启示》能够有所收获并对您未来的行车安全有所帮助。
【注释】:《案例研究》选用的案例全部是现实生活中发生过的真实交通事故案例,TIRIA智库对全部案例中所涉及的事故车辆的车辆牌号的倒数第二位都统一用X替代案例中所涉及的事故车辆的原真实牌号,以此做技术性处理,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充分保护和尊重原事故车辆所涉及的人员隐私和车辆隐私,经过技术性统一处理原事故车辆的真实车辆牌号后,《案例研究与启示》文章所研究分析的数据仍然包含针对原事故车辆真实事故原因的研究与分析,所使用的数据是对原事故车辆筛查评测所得到的真实数据。(详见《案例研究与启示》特别说明与声明)。
案例1-《超出想象的车祸》
他在守法正常驾驶中被对向车道飞过来的车砸中
案例研究与启示1
这起交通事故如果从被撞四辆车的角度观察,人们会发现这四辆被撞砸的车辆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是比较典型的《传统预防方法》(详见《学术释义》)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详见《学术释义》),这起交通事故如果从被撞四辆车之一的驾驶员田某的角度观察,一定会引起人们对人生命运的思考,同时也一定会引起人们对主动预防《“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高度重视,一定会引起人们对动态车辆发生(遭遇)交通事故究竟成因的高度重视,一定会引起人们对动态车辆发生(遭遇)交通事故《隐秘的客观规律》的高度重视和认知需求,一定会引起人们对《提前预警》和《主动预防》的高度重视和实际需求!
这起交通事故如果从被撞四辆车,以及被撞砸致死驾驶员田某的角度观察给人们带来的启示、思考和警醒是长久而又深远的………!
案情调查显示:被撞的四辆车当时均是守法、守规、正常行驶的车辆,他们却没有因守法、守规、谨慎驾驶而避免被撞伤、被撞死的厄运,这不仅使人们震惊!也是引起人们思考的重点,即守法守规驾驶者如何不发生、不遭遇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这也是TIRIA智库长期研究关注解决的“行车安全问题”的科研重点。
TIRIA智库研究的“行车安全问题”重点关注研究解决的就是那些守法守规驾驶者也会时常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或被动遭遇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问题,以及守法守规驾驶者如何使用《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提前、主动、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问题。
从TIRIA智库的科研角度观察:川流不息的车流一分钟可以通过某个点位一百多辆车,当赵某驾驶吉AFD0X3的黑色越野车于2014年5月28日20时40分,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突然冲开中心护栏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车道时,为什么遇到的是这四辆车(辽AR69XX号小客车、辽EK51X6号轿车、辽AEQ5X1号出租车、辽A18LX7号小客车)而不是其它车辆呢?是什么让这四辆守法守规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吉AFD0X3的黑色越野车发生了关联了呢?很明显是一个“时间节点”把这五辆车联系在了一起。早一分钟的车过去了,晚一分钟的车还没有到……,人类的一切行为现象其实始终难以跳出受”时空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一个必然结果出现的规律。然而这个隐秘的客观的“时空规律”使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田某遭遇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当场失去生命!难道守法、守规驾驶者每天驾驶车辆就得听从命运的安排天天等着被动发生(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被撞死吗?难道每天守法、守规、谨慎驾驶唯恐撞到他车、他人的驾驶者就得天天被动地等着灾难来临吗?难道类似的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就不能“提前预警”、“主动预防”了吗?大家不必悲哀,也不必失望,因为人类有科学!TIRIA智库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验掌握了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隐秘的客观规律》(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信息能量场汇聚、失衡、变化规律),TIRIA智库掌握了获取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数据的筛查、评测、计算方法,找到了预防《“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有效方法(《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详见:《行车安全信息理论》、《学术释义》)。
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并不是无规律的偶然现象而是有规律的必然现象,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隐秘的客观规律》,《隐秘的客观规律》对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起到至关重要的主导影响作用,而这个《隐秘的客观规律》就是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在“时空因素”影响作用下,信息能量场汇聚、失衡、变化的规律,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是可以通过信息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提前预警”和“主动预防”的。(详见:《行车安全信息理论》、《学术释义》)。
案例研究与启示2
大家也许会注意到或有所体会到这样一个现象:成千上万的车每天都在相同的行车环境中行驶,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有的车会发生交通事故,甚或经常会发生刮刮碰碰的交通事故,甚至停车等信号时都会被其它车辆追尾或刮撞;有的车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始终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种客观上在各个国家不同交通环境下都大量存在的不以驾驶者是否守法驾驶都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现象,给人们带来无奈叹息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启示与思考,人们不得不思考交通事故的究竟成因问题、起主导作用的关键原因(关键信息和主导信息)问题,以及如何提前预警、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
人们也许会注意到或有所体会到这样一个现象:不论这个国家文明程度多么高,也不论这个国家交通环境治理的多么好,也不论这个国家人口多么少、车辆多么少、道路多么宽多么畅通,只要这个国家允许民众有车,允许民众驾车出行,这个国家就一定会有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发生,而后也不论这个国家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资金、科技也无法杜绝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找到两类主要原因简介如下(详见:《行车安全信息理论》):
主要原因1: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隐秘的客观规律》,《隐秘的客观规律》对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至关重要的主导影响作用,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并不是无规律的偶然现象而是有规律的必然现象。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固然与交通管理、交通规划等行车环境因素有关,但引爆某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主导原因“(主导信息)和”关键原因“(关键信息)并非行车环境信息,而是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的信息能量场的汇聚、失衡、变化的结果,行车环境中的突发“危险情况”或《危险敏感路段》需要在某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的主导影响作用下才能够与某动态车辆发生关联、重叠、交叉,从而引发某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是说不论行车环境多么的好,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其自身的《隐秘的客观规律》才是起“主导”影响作用的“关键因素”,这个“关键因素”是导致全球范围内交通事故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个“关键因素”也是导致全球范围内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要原因2: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有《“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是《传统预防方法》(见下方的【注】)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是导致全球范围内交通事故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就是说不论行车环境多么的好,不论人们多么坚持守法守规驾驶,也难以用《传统预防方法》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进行有效预防,这是导致全球范围内交通事故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个原因也是导致全球范围内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什么是《“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是TIRIA智库行车安全问题研究中心对各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各类情形交通事故长期的调查、研究、归纳、总结、统计、验证最终确定、界定、定义的专属学术理论名词。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广义概括地说是指《传统预防方法》(见下方的【注释】)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交通事故情形,都属于《“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体地说是指《传统预防方法》(见下方的【注释】)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交通事故情形主要有“四类情形”,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包括:第一类情形:“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第二类情形:“被动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类情形:“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交通意外事故);第四类情形:“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这“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常伴有或发案率高或致伤率高或致残率高或致死率高的“四高特点“,就是TIRIA智库界定、定义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是TIRIA智库行车安全问题研究中心在对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本原因与交通事故发生原理的研究与探索中发现、归纳、总结出来的《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注释】:《传统预防方法》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中采用守法驾驶、守规驾驶、谨慎驾驶、专心驾驶、熟练驾驶、不超速驾驶、不疲劳驾驶等良好的驾驶习惯、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良好的驾驶状态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常用预防方法》、《普通预防方法》,即是《传统预防方法》。详见《学术释义》:《传统预防方法》。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体情形和特点研究简介:
TIRIA智库的调查、研究发现:《传统预防方法》对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有帮助作用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传统预防方法》能够有效预防某些情形的交通事故、有效降低某些情形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是客观事实,但《传统预防方法》不是对所有情形的交通事故都能有效预防也是客观事实,其中主要有“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传统预防方法》是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这“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和特点以及相关问题研究简介如下:
第一类情形:“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在守法守规正常行驶中或正在停车等信号中或在公用道路(含公用场地)的某处临时停车时突然发生被他车撞击、被他车碰撞、被他车追尾、被翻滚的车辆砸中……等情形的交通事故。当车辆被撞、追、砸时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因没有躲避空间或没有躲避时间或没有躲避方法或躲避意识已无法运转或车辆智能探测处理中心无法处理等原因,驾乘人员只能目睹交通事故无奈地在眼前发生却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情形。
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或有时间可以看见,或有机会可以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但却无法紧急避险无法躲避或没有躲避空间或没有躲避时间或没有机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眼看着事故发生,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无法躲避“的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
第二类情形:“被动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在正常守法守规行驶中或在停车等信号中或在公用道路(含公用场地)的某处临时停车时突然发生被他车追尾、撞击、碰撞、被翻滚的车辆砸中(撞击)……等被动遭遇的交通事故情形。
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既没有时间看见,也没有机会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突然被动发生,被动遭遇交通事故,没有机会紧急避险,没有机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
第三类情形:“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交通意外事故。如:车辆在守法守规正常行驶中突然发生意想不到的翻车、坠崖、冲沟、入水、撞树、撞物、撞人、撞交通设施、撞非机动车、被滚落的山石砸中(撞击)、被倒下的树木砸中、被倒下(掉落)的建筑物(公共设施)砸中、被飞行的硬物击中(砸中)、被翻滚的车辆砸中(撞击)……等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情形(也称:交通意外事故)。
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或有时间可以看见,紧急避险时或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时“为时已晚”,或没有时间看见,都没有机会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超出想象(意想不到),无法避免事故发生,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意想不到“的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
第四类情形:“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在守法守规正常行驶中突然不明原因发生撞车或撞物或撞墙或撞人或撞树或翻车或坠崖……等情形的交通事故。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不明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常常是在没有违法行驶、车辆没有违规行驶、车辆没有超速行驶、驾驶员没有分心驾驶、驾驶员没有疲劳驾驶、事故发生前和发生之际没有行车环境中的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情况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常常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车辆突然“不明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明。警方对“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采用的是推测结论或推理结论进行事故定性,如:驾驶员“操作不当”、驾驶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给予事故定性和案件统计,从而忽略了对“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统计和研究,事实上“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仅是客观存在,并且常伴有“四高特点“(发案率高、致伤率高、致残率高、致死率高),“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忽略、不可否定、具有《隐秘客观规律》并非偶然出现的交通事故现象。
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或有时间可以看见,紧急避险时或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时“为时已晚”,或没有时间看见,都没有机会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事故发生前毫无征兆,事故原因不明,无法避免事故发生,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不明原因”的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
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田某所发生(遭遇)的交通事故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田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特点符合《“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第一类情形:“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的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或有时间可以看见,或有机会可以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但却无法紧急避险无法躲避或没有躲避空间或没有躲避时间或没有机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眼看着事故发生,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无法躲避“的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
案例研究与启示3
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守法、守规驾驶员也会时常发生撞车、撞人、撞物、追尾等情形的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守法、守规驾驶员也会时常被动遭遇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如:被他车追尾、被他车碰撞、被硬物砸撞等情形的交通事故,甚至象本案例中的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被肇事车辆当场砸撞致死的严重交通事故。
研究分析这起交通事故案例,如果从被撞方的角度去研究、分析,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很多重要的启示,同时也给守法、守规、谨慎驾驶的人士带来很大的震动、警醒与思考……。案情调查显示:四辆守法、守规正常行驶的车辆突然被一辆黑色的SUV越野车连续撞损、砸伤,其中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被当场撞砸致死、其它三辆车的驾乘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由此一个紧迫严重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守法、守规、谨慎驾驶的驾驶员如何主动预防严重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呢?守法、守规、谨慎驾驶的驾驶员如何不发生、不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呢?
案例中赵某饮酒后开斗气车超速行驶,赵某的一系列高危险驾驶行为等同于满载着一车炸药并已点燃了导火线在路上行驶,如同驾驶一辆只有油门没有刹车的汽车在路上狂奔,很明显这是一个随时可能引爆的危险源,什么时候爆炸、炸着谁,什么时候撞车、撞着谁,就看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哪辆车在自己的《危险敏感时间节点》上还在行驶并且与他(危险)相遇,相遇就难免被炸伤甚至被炸死即发生灾难性的交通事故,此时只有不与他(危险)相遇才是安全的,相遇就难免被炸伤甚至被炸死,相遇就难免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如何不与他(危险)相遇呢?
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当我们无法改变他人的违法违规驾车行为时、当我们无法改变行车环境中的“危险情况”时、当我们无法改变行车环境中的《危险敏感路段》时,我们唯一能做的、唯一能控制的就是我们自己驾驶车辆的时间,即采用“合理使用”(避开)《节点》技术驾驶车辆。(注:TIRIA智库建议使用《TIRIA智能预警APP》,这是目前能够提前预警、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发生率,行之有效的主动预防方法。
TIRIA智库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驾驶员提前获取自己所驾车辆的《预警信息》(《行车安全信息》),“合理使用”(避开)《节点》驾驶车辆,能够大幅度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发生率,尤其对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帮助作用非常明显(详见《数据研究》相关专题)。
案例研究与启示4
在TIRIA智库的《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诞生之前,一名驾驶员不论他的驾驶技术有多么高超,也不论他的驾驶经验有多么丰富,也不论他的驾龄有多长,也不论他是否正在守法谨慎驾驶,他的下一分钟行车是否安全能否发生或遭遇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他是没有能力预防、控制和改变的。在这里并没有否定人们处理各种危险情况的应急能力,而是说人大多没有预知灾难的能力。正如本案例中的肇事方赵某虽为公司的专职驾驶员技术成熟,驾驶经验丰富,但他没有预知灾难的能力,饮酒后还自认为没事,结果终酿大祸。被撞四辆车的驾驶人即没有醉酒更没有违法驾驶但在某个《时间节点》上面对突然出现的“危险情况”往往是没有能力控制、改变和避免的,因为大家事先都不知道自己在行车过程中的下一分钟会出现什么情况、是否有灾难?
在川流不息的滚滚车流中,大多数人能做到的仅仅是驾驭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守规、守法、小心谨慎地驾驶,至于何时可能会出现险情、何时撞车、何时撞人、何时撞物、何时被撞、何时被他车他物砸中或击中、何时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何时遭遇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在TIRIA智库的《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诞生之前,人们是没有能力提前预警、主动预防的。
这起交通事故从被撞车辆(含同时被撞四辆车)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田某的角度看,他们所发生(遭遇)的是一起典型的严重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田某和其它三辆车驾驶员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情形完全符合《“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中的第一类情形(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的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或有时间可以看见,或有机会可以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但却无法紧急避险无法躲避或没有躲避空间或没有躲避时间或没有机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眼看着事故发生,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无法躲避“的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2022.3.13新粘
伴随汽车的百年史,汽车在给人们带来欢乐与方便的同时,频发的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也给人们带来不小的烦恼,长久以来人们因无法提前获取《预警信息》(《行车安全信息》)、无法掌控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的变化规律,因而无法提前预警、无法主动预防,导致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成为全球化历史性难以解决的课题。
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并不是无规律的偶然现象而是有规律的必然现象,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隐秘的客观规律》,《隐秘的客观规律》对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起到至关重要的主导影响作用,《隐秘的客观规律》就是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在“时空因素”影响作用下,信息能量场汇聚、失衡、变化的规律,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是可以通过信息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提前预警和主动预防的。这一重要研究成果对于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这一重要的“驾驶知识”在《行车安全信息理论》诞生之前,人们是不了解、不掌握的,然而对于驾驶员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却是至关重要的。
案例研究与启示5
TIRIA智库在研究探求交通事故“究竟成因”的实践活动中调查过大量曾经被动遭遇过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调查结果显示:有97%的驾驶人在被动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在守法守规驾驶中被他车或他物突然撞击的。
TIRIA智库调查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担主要责任方的驾驶人,调查结果显示:有44%的驾驶人自认为他们在发生事故之前、之时他们是在守法守规驾驶中;有31%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担主要责任方的驾驶人想不明白自己究竟因为什么就会在那一瞬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有24%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担主要责任方的驾驶人回忆中明确表示:发生事故之前、之时没有行车环境中影响他们正常驾驶的因素。
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仅是预防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追撞、碰撞他车、他人、他物,还要主动预防被他车追撞、碰撞,被他车它物砸中、击中。驾驶员守法、守规、专心、谨慎驾驶时却被他车、他物当场撞伤、击中、砸死的案例屡见不鲜,时常见诸新闻报道。本案例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田某所遭遇的车祸就是守法驾驶者被撞砸致死的典型案例:双向十车道,中间隔着隔离护栏,又隔着外道车辆,相向而行,看上去根本不可能相撞的两辆车竟然相撞了,肇事者赵某驾驶一辆黑色SUV越野车突然撞开中心隔离栏,先刮撞外车道两辆车(所涉人员轻伤)然后赵某的车辆发生翻滚砸向里车道辽EK51X6号轿车,致使辽EK51X6号轿车驾驶员田某当场死亡,而后又砸中一辆出租车(所涉人员轻伤),肇事车辆驾驶员赵某本人却没有受伤,如此蹊跷如此不可思议的车祸硬生生地就在人们的眼前发生了,这不得不令人陷入深深地思考之中:《时间节点》是什么?《时间节点》就是命运之手吗?《预警信息》(《危险敏感时间节点》)是什么?《预警信息》(《危险敏感时间节点》)关乎人的命运吗?人真的有命运吗?人的命运将如何把控?
在时间的长河里人类可见的一切自然现象都是有规律的必然现象而非无规律的偶然现象。其实世间一切因客观规律变化所导致出现的万千现象,都是在“时空因素”的影响作用下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现象也同样遵循这一客观规律。
世间存在的许多客观现象始终跳不出受“时空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一个必然结果出现的规律,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现象也遵循这一客观规律,一切情形的交通事故现象并非一次次偶然发生的事件或一次次意外发生的事件,而是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在“时空因素”影响作用下,信息能量场汇聚、失衡、变化而导致的一次次必然结果、一次次必然事件。
TIRIA智库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不论是何种情形的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能否发生的最根本决定性主因是“时间因素“,“空间位置”(行车环境)是第二位因素,为什么说决定性主因是“时间因素”(时间节点)?次要原因才是“空间位置”(行车环境)因素?因为即便某个“空间位置”(行车环境)有“危险情况”正在发生,如果人或车在此“时”(《时间节点》)不进入那个有”危险情况”正在发生的“空间位置”(行车环境),那么人或车怎么会受损伤呢?
动态车辆能否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最根本的决定性主因是“时间因素“,具体说就是《时间节点》因素(《危险敏感时间节点》信息),研究解决交通事故问题的最根本问题也是研究解决获取动态车辆的《危险敏感时间节点》信息,以该起事故中的辽EK51X6轿车发生(遭遇)的交通事故为例我们再来研究《行车安全信息理论》所揭示的: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并不是无规律的偶然现象,而是有规律的必然现象,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隐秘的客观规律》,《隐秘的客观规律》对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至关重要的主导影响作用。
TIRIA智库对辽EK51X6轿车采集了必要的车辆信息和相关敏感信息建立了该车辆的《DSRC》动态车辆数据分析模型,运用《DSRC数据技术》模拟计算辽EK51X6轿车在《正常驾驶条件》下行驶时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的数据变化对动态车辆行车安全的影响作用,即对该车辆的《基础数据》、《全时节点数据》(《行车安全信息》)进行筛查、评测、计算、分析,最终确定辽EK51X6轿车的《基础数据》、《全时节点数据》(《行车安全信息》)的各项重要数据,从而了解该车辆的基本安全状态。让我们一起通过该车辆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来看看田某所驾驶的辽EK51X6轿车是否具备发生(遭遇)严重交通事故的“主导信息“和”必要条件“?究竟是什么因素(信息)在起关联作用和主导影响作用?《传统预防方法》为什么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这一类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为什么驾驶员田某守法守规驾驶辽EK51X6轿车会发生(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特别说明:TIRIA智库对辽EK51X6轿车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进行了全面的筛查评测和数据分析,因考虑到该起事故涉及到双方的“司法诉讼”原因,所以在此案例研究中仅给出该车辆的《基础数据》的简要说明,不做《基础数据》的数据分析,即对该车辆的基本安全状态不进行评价,即对该车辆的《风险等级》数据、《安全度》数据、《行车类别》数据、《事故等级区间》数据,即能够了解该车辆基本安全状态的基础数据不进行分析和评价,读者可通过参阅本网站《案例研究》栏目中的其它案例中对《基础数据》的数据分析,从而了解评价动态车辆的基本安全状态,以此了解《基础数据》(《行车安全信息》)对动态车辆行车安全的主导影响作用,理解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为什么具有《隐秘的客观规律》。
《基础数据》(筛查数据)显示:田某驾驶的辽EK51X6轿车是一辆《高风险车辆》,《动态车辆风险度》是C度。《高风险车辆》的特点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机率比较高或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等级比较高(1级至7级)。
《基础数据》(评测数据)显示:田某驾驶的辽EK51X6轿车的《动态车辆安全度分数》:467分,该车辆是一辆安全度中偏低的《高风险车辆》;田某驾驶的辽EK51X6轿车的《事故等级区间》信息:1级-7级(非时时预警数据);该车辆的《行车类别信息》:B1类(事故频次:中偏低)。
【注释】:《案例研究与启示》中的事故车辆都是没有使用《TIRIA智能预警APP》的车辆,因此TIRIA智库无法获取使用该事故车辆的《时时数据》分析事故原因。TIRIA智库在案例分析中所使用的数据是事故车辆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即采用《DSRC数据技术》模拟事故车辆行驶在发生事故的行车环境中,通过筛查、评测、计算获取的该事故车辆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
动态车辆的《基础数据》对评估、评价动态车辆的基本安全状态具有直观了解的作用和价值,动态车辆的《全时节点》数据对分析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关键原因具有直观了解的作用和价值,所以案例研究与分析所使用的数据是该事故车辆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可供读者更直观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以及《预警数据》在辅助安全驾驶中的重要作用,对读者理解并使用《时时预警数据》保护自己的行车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时节点数据》(评测节点数据)显示:被撞驾驶员田某驾驶的辽EK51X6轿车在发生事故当天的20:00-21:00,这1个小时内该车辆的《全时节点》数据如下:
- 《节点1》:20:02-20:07(《节点》预警级别:4级)
- 《节点2》:20:20-20:27(《节点》预警级别:2级)
- 《节点3》:20:37-20:43(《节点》预警级别:1级)
- 《节点4》:20:50-20:56(《节点》预警级别:3级)
【注释1】:在此案例研究中仅显示该车辆从20:00-21:00的《全时节点数据》(含《全时节点预警级别》数据),仅供研究分析本案例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使用,其它时间段的《全时节点数据》(含《全时节点预警级别》数据)与研究分析本案例无关,所以不在此《案例研究与分析》中显示。
【注释2】:以上所列的 《节点》序号没有特殊意义,《节点》序号是按24小时制的时间顺序自然排列而形成的《节点》序号。《节点》序号与《节点》预警价值也没有关系,《节点》序号与《节点》预警级别也没有关系。
该车辆的《基础数据》和《全时节点数据》显示:辽EK51X6轿车有发生1级-7级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行车安全信息》),该车辆的1级预警《节点3》(20:37-20:43)与辽EK51X6轿车被撞砸的时间(20时40分)相吻合,辽EK51X6轿车的《节点3》(20:37-20:43)是对该车辆预警作用和预警价值最高的1级预警《节点》,也是驾驶员田某此次驾驶该车辆的命运《节点》,更是驾驶员田某此次驾驶该车辆能否把控自己人生命运的关键所在,然而田某并不了解、不掌握辽EK51X6轿车的《危险敏感时间节点》,更不了解1级预警《节点》对行车安全的预警作用和预警价值,驾驶员田某在不了解、不掌握自己所驾车辆的《基础数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了解自己所驾车辆的基本安全状态,驾驶员田某在没有掌握《主动预防技术》的情况下,也就无法使用《“合理使用”(避开)《节点》技术》(注:驾驶员田某没有使用《TIRIA智能预警APP》),驾驶员田某在没有《TIRIA智能预警APP》时时预警数据提示的情况下,虽然驾驶员田某是在守法守规认真谨慎地驾驶辽EK51X6轿车,田某却因无法提前得到时时避险预警提示,驾驶员田某也就无法主动提前紧急避险预防即将遭遇(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驾驶员田某遭遇(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给人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动态车辆的《基础数据》和《时时节点预警数据》对动态车辆的行车安全至关重要!尤其对守法守规认真谨慎驾驶的驾驶员提前获取掌握自己所驾车辆的《基础数据》,了解自己所驾车辆的基本安全状态,使用《时时预警数据》保护自己的行车安全确实是人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
案例研究与启示6
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田某遭遇的“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不但不是个案,并且是大量隐藏在全球每年2000万起至5000万起交通事故之中,《“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发案率高、致伤率高、致残率高、致死率高的“四高特点”。田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属于比较典型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是《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并非是极少数或偶然现象而是在交通事故发案率中“占比”很高,就此案例来看:驾驶吉AFD0X3黑色SUV越野车驾驶员赵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违法醉酒驾驶发生的普通交通事故,而被赵某驾驶吉AFD0X3的黑色SUV越野车撞砸的其它四辆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却都属于《“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第一类情形或第二类情形交通事故),被撞砸的四辆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是《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一起车辆碰撞交通事故共涉及5辆车,其中有4辆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属于《“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尤其在高速公路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某辆车发生追尾事故,可能会因此引发几十辆车或上百辆车发生追尾或碰撞交通事故(《“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以此可知《“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发案率实际“占比”非常高,并不是极少数或偶然现象,而是在交通事故总发案率中占有很高的”占比“。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四高”特点的调查、统计数据研究简介:
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具有:发案率高、致伤率高、致残率高、致死率高的“四高”特点。
TIRIA智库的研究、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警方定性为:“车辆碰撞事故”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85%左右的车辆碰撞事故案件(两辆车相撞或多辆车相撞)中,每一起两辆车相撞或多辆车相撞事故中至少有一辆车或多辆车的事故情形符合《“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中的 “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情形或“被动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特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在车辆碰撞事故案件中发案率高、“占比”高。
TIRIA智库的研究、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警方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97%左右事故案件的事故情形符合《“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中的 “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交通意外事故”)的情形特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在“交通意外事故”案件中发案率高、“占比”高。
TIRIA智库的研究、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警方定性为:驾驶员“操作失误”、驾驶员“操作不当”这类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87%左右事故案件的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无法查明,这类交通事故符合《“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中的“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形特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在驾驶员“操作失误”、驾驶员“操作不当”这类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发案率高、“占比”高。
TIRIA智库的研究、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发生《“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车辆或因驾乘人员没有时间可以看见、或因驾乘人员没有机会预见、或因紧急避险时“为时已晚”、或因驾乘人员没有躲避空间、或因驾乘人员无法躲避、或因驾乘人员被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乘人员的受伤率、致残率和死亡率都远高于其它情形的交通事故。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没有受到人们高度重视的原因研究简介:
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不仅具有《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特点,同时《“四类情形”交通事故》还具有:发案率高、致伤率高、致残率高、致死率高的“四高”特点,然而长久以来为什么没有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呢?
《“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之所以长久以来没有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是因为传统的交通事故定性和交通事故案件统计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常常界定不清、事故情形统计模糊甚至是忽略,如:对第一类情形(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第二类情形(被动发生的交通事故),常常是做为同一类型的普通车辆碰撞事故定性和统计;如:对第三类情形(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第四类情形(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常常是做为同一类型的普通“交通意外事故”定性和统计或推测、推理定性为:驾驶员“操作不当”、 驾驶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普通情形交通事故定性和统计。
“传统的事故分析方法”对“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含一部分“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 因找不到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证据和直接原因,通常给这类情形的交通事故下一个推测结论或推理结论,如:驾驶员“操作失误”或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驾驶员遭遇“意外”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而使“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含一部分“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故案件统计“占比“常常被忽略。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不明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含一部分“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故案件“占比“是很高的。由于传统的事故勘查、分析、定性缺少从“事故情形”表象到引起不同情形事故深层原因(关键信息和主导信息)的深入研究与探索,导致传统的事故勘查、分析、定性、统计没有归纳总结出《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界定清晰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因此导致:驾驶员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没有清晰的认知、驾驶员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预防观念模糊、驾驶员常常忽略或轻视《“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客观存在、驾驶员不知道《“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案率中“占比”很高的客观事实、驾驶员误认为使用《传统预防方法》可以预防一切情形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知道《传统预防方法》因缺少《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难以或无法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有效预防,导致驾驶员长久以来使用《传统预防方法》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难以有效预防,也因此导致长久以来《“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在全球范围内难以有效降低。
从该起事故的案情调查可知:该起事故中共涉及5辆车(含肇事车辆),其中有4辆车属于“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被动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1辆车肇事导致4辆车发生《“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所以“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案率中实际占比是很高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受伤率和致死率是非常高的,从该起事故的案情调查可知:肇事车辆驾驶员赵某并没有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而被动发生《“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4辆车的驾乘人员却有3人受伤,1人当场死亡,这也是为什么TIRIA智库在研究解决行车安全问题时,把关注研究的重点放在解决守法守规驾驶者也会时常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或被动遭遇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行车安全问题上,以及守法守规驾驶者如何使用《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提前、主动、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问题上的重要原因。
《传统预防方法》必须优化升级的原因研究简介:
TIRIA智库的研究、调查、统计数据显示:长久以来守法守规驾驶员使用《传统预防方法》对许多情形的交通事故有效预防率不是很高,驾驶员使用《传统预防方法》尤其是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更是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这个研究、调查、分析结论从联合国每年公布的全球交通事故年度受伤人数和年度死亡人数的统计数据中也可反映出来并得到验证(见下方的【注释】)。
【注释】: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近15年每年公布的全球交通事故年度死亡人数和年度受伤人数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因各种情形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120多万人,全球每天约有3000多人因各类情形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全球每天约有10多万人因各类情形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导致伤残,全球每年因各类情形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人数在2000万人至5000万人。
TIRIA智库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长久以来守法守规驾驶员面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无奈地发生、被动地发生、不幸地发生、不明原因地发生,无法有效预防导致长久以来全球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全球范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逐年升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传统预防方法》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所以对《传统预防方法》必须弥补、完善、优化、升级,即对《传统预防方法》添加“新预防理论”(详见《信息预防理论》)和《新预防方法》(见下方的【注释】),才能解决提前预警、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问题。
【注释】:《新预防方法》:是指驾驶员使用《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信息预防方法,即是《新预防方法》。详见《学术释义》:《新预防方法》。
TIRIA智库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传统预防方法》对预防动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具有有效的帮助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传统预防方法》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得到了调查数据与实验数据的验证。TIRIA智库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传统预防方法》之所以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是因为《传统预防方法》缺少《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这是导致《传统预防方法》对《“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重要原因、关键原因,所以必须对《传统预防方法》添加《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即必须对《传统预防方法》进行弥补、完善和优化、升级,才能解决提前预警、主动预防动态车辆发生《“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问题。
“传统的事故原因研究与分析“因为缺少对动态车辆所涉《危险敏感信息》(行车安全信息)的获取技术,因而无法通过对《危险敏感信息》(行车安全信息)的数据分析找到导致《“四类情形”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导原因”和“关键原因”(“主导信息”和“关键信息”),因此也就无法找到提前预警、主动预防《“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有效的《新预防方法》。
TIRIA智库的研究与实验数据显示:《传统预防方法》中缺少《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是导致守法守规驾驶者也会时常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时常遭遇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唯有在《传统预防方法》基础上添加《信息预警方法》和《主动预防技术》才能弥补《传统预防方法》的不足,才能优化、升级、完善《传统预防方法》,使守法守规驾驶者少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不发生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
TIRIA智库长期的研究与调查数据显示:《传统预防方法》对动态车辆发生《“四类情形”交通事故》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是导致全球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含《“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长期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对《传统预防方法》进行弥补、完善和优化、升级,才能解决提前预警、主动预防《“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问题。
驾驶员田某驾驶辽EK51X6轿车遭遇(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属于比较典型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无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称:“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的《“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的第一类情形(“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的特点: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或有时间可以看见,或有机会可以预想预见到事故即将发生,但却无法紧急避险无法躲避或没有躲避空间或没有躲避时间或没有机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眼看着事故发生,没有或无法事先想到会有“无法躲避“的危险情况突然出现(发生),《传统预防方法》难以预防或无法预防。当车辆被撞、追、砸时驾驶主体(含智能车辆和驾驶员)因没有躲避空间或没有躲避时间或没有躲避方法或躲避意识已无法运转或车辆智能探测处理中心无法处理等原因,驾乘人员只能目睹交通事故无奈地在眼前发生却无法躲避的交通事故情形。
2014年5月28日晚驾驶员田某驾驶辽EK51X6轿车守法守规地行驶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对向车道一辆黑色SUV越野车冲开中间护栏一路连续翻滚撞砸过来,驾驶员田某面对一路撞砸过来的黑色SUV越野车虽然有机会看见、也有机会预见到灾难即将发生,但却无法紧急避险、无法躲避,眼看着灾难降临,却只能目睹交通事故无奈地在眼前发生,该起事故发生时间是20时40分与该车辆的1级预警《节点3》(20:37-20:43)时间相吻合,驾驶员田某驾驶辽EK51X6轿车在该车辆的1级预警《节点》遭遇“无法躲避”的严重《“四类情形”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启示、思考和警醒是长久而又深远的………!
美国全球交通问题研究智库(TIRIA)
美国全球行车安全问题科学研究中心(DSRC)
TIRIA智库行车安全项目筛查评测审核指导委员会(DSSE-Committee)